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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還鑰匙提前離場 租戶不交租金算違約

  長江商報消息本報訊(記者李璟)租約未滿,商鋪房屋發生地陷,租戶未交鑰匙,也沒辦交接手續,提前離場另覓他處,餘下租期的租金該不該交?法院審理認定,雙方合約未解除,仍應履行合同義務,判決租戶支付拖欠租金及違約金。

  房屋沉降租戶提前"離場"

  2011年1月,劉鋼租下江岸區某小區一商鋪用於經營辦公,與戶主童敏簽下一份為期3年的租賃合同。雙方約定租金一年一交,物業費、水房貸利息計算公式信貸年息電費等劉鋼自行繳納,童敏收取5萬元轉讓費和3000元租賃保證金。

  2012年初,商鋪所在樓棟因地陷發生沉降,4月中旬,小區物業開始對沉降進行維修。劉鋼考慮到地陷可能影響經營,於是推辭維修,另覓門面。

  多次交涉無果,雙方一直未能辦理房屋交接手續。同年6月17日,在物色到新的商鋪後,劉鋼在未歸還房屋鑰匙和辦理交接手續的情況下,直接將公司搬走。

  2012年12月,到瞭第三年交租金的日子(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間的租金3.6萬元),童敏找到劉鋼要租金遭拒。劉鋼認為,自己早已"離場",沒有道理繼續交租。

  未交鑰匙雙方租約尚存

  去年7月,童敏訴至法院,請求解除雙方合同,劉鋼騰退房屋並支付同年2月至6月期間的租金1.5萬元,及至騰退之日的房屋占用費3000元/月、物業費1800元、違約金6000元。

  訴訟階段,劉鋼提起反訴,請求判令童敏退還轉讓費和租賃保證金。

  法院經審理查明,劉鋼雖提前離場,但一直未將房屋鑰匙歸還,無法證明何時搬離。根據合同規定,劉鋼累計拖欠租金達30日,應屬違約,童敏有權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。而轉讓費包括瞭店鋪的裝修費用等,實為童敏出租房屋時所附裝修的價值,不應退還。

  法院一審判決劉鋼支付3個月租金、物業費及違約金共1.68萬元,童敏退還3000元租賃保證金。劉鋼不服提出上訴,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。

  ◆律師點評

  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孫志軍介紹,未正式辦理手續解除合同,合約雙方就仍應如約履行合同義務。本案中,劉鋼本應支付合約期內未交的6個月租金,但作為房東,童敏未適時采取措施收回房屋以防損失擴大。因此結合雙方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履行期限、寬限期,法院對其損失擴大的部分不予支持,故僅判劉鋼支付3個月租金。

新聞來源http://wh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06-02/08594183524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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